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法定代表人杨林富,区环保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居家平,区环保局科员。委托代理人张潇,区环保局科员。被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陶训来家禽店(以下简称陶训来家禽店)。申请人区环保局于2013年3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江宁环罚字(2013)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陶训来家禽店:1、立即停止排污行为;2、限30日内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直至建成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恢复经营;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因被申请人陶训来家禽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亦未履行。申请人区环保局于2013年7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内容。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照《最高人民申请人区环保局申请执行江宁环罚字(2013)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润进审判员:高潮审判员:马大山
见习书记员: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