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桂华,女,汉族,1950年8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桂华,女,汉族,1928年4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嵇峰,男,汉族,1976年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宝强,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韩桂华、陈桂华、嵇峰与被执行人李宝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的六民一初字(2009)第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李宝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宝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09)六民一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启洽执行员章跃辉执行员余斌
书记员:柏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