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润芝,女,1940年12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建东,主任。委托代理人孙金成,男,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李振鹏,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润芝因土地开发行政批复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润芝的委托代理人李振鹏、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孙金成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查,2012年3月26日,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平谷区住建委)向杨润芝作出平建裁字(2012)第103号《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以下简称拆迁裁决)。杨润芝在收到上述裁决后,针对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的京发改(2009)1485号《关于平谷区夏各庄新城7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被诉批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杨润芝针对拆迁裁决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平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了杨润芝的诉讼请求,杨润芝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二中行终字第690号行政判决,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因平谷区住建委已对杨润芝作出拆迁裁决,且杨润芝针对拆迁裁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杨润芝的合法权益已经通过对拆迁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故杨润芝针对市发改委作出的被诉批复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润芝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杨润芝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龙非代理审判员:李智代理审判员:蔡锟
书记员:郎莉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