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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杨立国与被执行人李传好借款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01)六金执字第00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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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立国被执行人李传好

本院在执行杨立国与李传好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传好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传好的银行存款1121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明审判员:段茂春审判员:郭向东

书记员:王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