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六安市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郝敬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569.8元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郝敬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9.8元。执行员郑如国
书记员:欧阳新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