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汉族,陕西省靖边县,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靖边县新桥农场职工。因涉嫌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1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子洲县看守所。辩护人高岚,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靖边县人民法院审理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靖刑初字第00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靖边县人民法院(2012)靖刑初字第0015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靖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小娟代理审判员:孙路代理审判员:白娇
书记员:李鹏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