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亚卫,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襄城县,2013年9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二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周口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钞磊,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3)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亚卫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亚卫及其辩护人钞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叶亚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要求从轻判处。辩护人称被告人叶亚卫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建议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4日上午,被告人叶亚卫驾驶牌照为豫A6H7**假牌照的白色本田轿车,在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而帮助他人将假烟从漯河市舞阳县北舞渡镇运至周口市川汇区,运费700元。当日中午13时许在周口市周漯路张庄段附近,公安人员将叶亚卫运输假烟的车辆查扣,当场从其驾驶的本田轿车内缴获散花、红旗渠、哈德门等牌子的卷烟1000条,共计20万支,经鉴定20万支卷烟均为假烟,价值467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叶亚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叶亚卫运输假烟照片10张、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河南省2013年在销卷烟、雪茄烟零售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的文件及河南省在销卷烟、雪茄烟零售指导价格目录一份、公安局移交物品清单一份。抓获经过及证明一份、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一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亚卫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20万支卷烟被公安机关查扣追缴),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叶亚卫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合理部分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综合考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叶亚卫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叶亚卫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亚卫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查扣被告人叶亚卫20万支卷烟,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关海审判员:赵平安审判员:董晓华
书记员:张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