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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蒋万海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淮刑初字第0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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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万海,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2013年6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被蚌埠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指定辩护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蚌淮检刑诉〔201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万海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万海及指定其辩护人史怀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份,姜某(另案处理)承包安徽绿雨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种植果树、杨树。2013年蚌埠市城市北出口改造项目工程需占用姜某承包的土地。被告人蒋万海在明知姜某出售给其的林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以24万元价格予以收购,并于2013年5月14日带人开始采伐,采伐第二天因被他人举报遂停止采伐。经蚌埠市林业管理站鉴定,滥伐的林木蓄积量为31.107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蒋万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姜某、陈某、薛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6.17滥伐林木蓄积量鉴定意见书、绿雨滥伐林木材积测算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万海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蒋万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履行罚金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万海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小会

书记员:胡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