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绰号“韩国佬”),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运输毒品罪,2004年6月9日被湖南省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6月1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逮捕。因患严重疾病,被关至怀化市鹤城区特殊人群收治中心治疗并监管。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3)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文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曾因毒品类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毒品类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至2015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田群
代理书记员:向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