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绰号“东东”),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8月2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3)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文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丁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幅度内处刑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4年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舒勇
书记员:杨建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