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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深罗法刑二初字第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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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文书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12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2年8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现正在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服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3]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官国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大,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陈某违反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陈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犯有数罪,应并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属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应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犯有故意伤害罪是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应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予以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已宣判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总合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已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剩余刑期十一年零四个月,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合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止;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缴获的上述毒品、枪支等违禁物品,依法没收,交由公安机关按相关规定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裴斐人民陪审员:肖卫东人民陪审员:宋福娟

书记员:关凤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