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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谢某、谢某某等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西刑一终字第0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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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非法拘禁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某,无业。2012年9月10日因本案被抓获,2012年9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卢某,农民。2012年9月10日因本案被抓获,2012年9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潘某某,无业。2012年9月10日因本案被抓获,2012年9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某,无业。2012年9月10日因本案被抓获,2012年9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某、谢某某、潘某某、吴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七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七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查案卷,讯问上诉人,听取其上诉理由和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谢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某伙同原审被告人卢某、潘某某、吴某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而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谢某某及原审被告人卢某、潘某某、吴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谢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某撤回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3)临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靖审判员:王兰琪代理审判员:许楠

书记员:白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