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某,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2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汪某某,居民。因本案于2013年2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某、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灞刑初字第0023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汪某某、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唐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某某撤回上诉。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刑初字第002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姚斌代理审判员:屈红英代理审判员:李欣烨
书记员:张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