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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加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济刑执字第4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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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拘禁文书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曹加伟,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山东省济宁监狱服刑。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了(2009)济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加伟犯抢劫、强迫卖淫、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7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宁监狱于2013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宁监狱提出,罪犯曹加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加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1次的奖励,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账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曹加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加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25日至2020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鸿波审判员:马敏审判员:袁德强

书记员:陈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