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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东禹犯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二中刑执字第1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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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拘禁文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东禹,现在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服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533号判决,以被告人李东禹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津南区看守所于2013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4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津南区看守所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去余刑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东禹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琳审判员: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