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宋哲,现在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服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91号判决,以被告人宋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十个月零十一天。
执行机关河西区看守所于2013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4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区看守所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个半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哲减去有期徒刑一个半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十个月零十一天不变。(刑期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3年9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琳审判员: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