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汤福德,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湖南省平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三监区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湘平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福德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2月7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8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汤福德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汤福德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帐、罪犯分级管理考核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年度等次审批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罪犯认罪服法书及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汤福德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汤福德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汤福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强斌审判员:李思球审判员:胡中岳
代理书记员:李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