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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任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岳中刑执字第1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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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文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何任雄,湖南省临湘市,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七监区服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临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任雄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8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6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5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何任雄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何任雄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何任雄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何任雄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任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玲人民陪审员:付高潮审判员:周四平

代理书记员:李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