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12年5月8日被象山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8日被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3)3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红亚、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结伙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及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佩玲
代书记员:徐芹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