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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内刑初字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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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侵入住宅文书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95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河南省内黄县人,住内黄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2年11月26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2)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居住安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林生

书记员:李旭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