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软子等申请执行郑少锋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洛执刑字第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软子,女,系被害人李聚之妻。申请执行人:王秀英,女,系被害人李聚之母。申请执行人:李行运,男,系被害人李聚之子。申请执行人:李姣姣,女,系被害人李聚之女。被执行人:郑少锋,男。

张软子、王秀英、李行运、李姣姣等四人依据本院(2013)洛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二终字第002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郑少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孟津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二终字第002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孟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杜建国执行员:郭建平执行员:黄宏伟

书记员::马燕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