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软子,女,系被害人李聚之妻。申请执行人:王秀英,女,系被害人李聚之母。申请执行人:李行运,男,系被害人李聚之子。申请执行人:李姣姣,女,系被害人李聚之女。被执行人:郑少锋,男。
张软子、王秀英、李行运、李姣姣等四人依据本院(2013)洛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二终字第002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郑少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孟津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二终字第002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孟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杜建国执行员:郭建平执行员:黄宏伟
书记员::马燕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