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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新生等申请执行王明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洛执刑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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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新生,男,系被害人王世浩之父。申请执行人:薛海萍,女,系被害人王世浩之母。被执行人:王明伟,男。被执行人:陈成龙,男。被执行人:黄亚杰,男。被执行人:臧勇杰,男。被执行人:陈芳伟,男。法定代理人:陈新召,男。

王新生、薛海萍等二人依据本院(2013)洛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二终字第00200号刑事裁定书,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王明伟、陈成龙、黄亚杰、臧勇杰、陈芳伟、陈新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该案件三个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洛阳市老城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二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杜建国执行员:郭建平执行员:黄宏伟

书记员::马燕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