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文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阿斯哈尔哈布拉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洪,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现在乌苏监狱服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2)阿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洪所有新疆鑫德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哈巴河县鑫德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海鑫德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长城牌(CC1031PA28)轻型载货汽车一辆、号江铃牌(JX1020TS3)轻型载货汽车三辆、金杯牌(SY1026LQ42)轻型载货汽车一辆、三菱欧蓝德(EX2360CC)越野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洪所有的新疆鑫德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哈巴河县鑫德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海鑫德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长城牌(CC1031PA28)轻型载货汽车一辆、江铃牌(JX1020TS3)轻型载货汽车三辆、金杯牌(SY1026LQ42)轻型载货汽车一辆、三菱欧蓝德(EX2360CC)越野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马力
书记员:阿衣努尔解恩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