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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被执行人张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结案执行裁定书

(2013)铁执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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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海市银海区。

被执行人张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12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2)铁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赔偿申请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4420.66元。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2012)铁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孙德运审判员:廖江兵审判员:钟宏

书记员:苏振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