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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毛更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3)单商初字第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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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单县向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6907466-2,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卫东,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毛更喜被告郭建民被告杨依民

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毛更喜、郭建民、杨依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宋峰

书记员:王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