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林科。被执行人李彦平。
上列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1)凤县法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195元,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3125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在2013年3月20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缴纳3245元,申请执行人已于当日领取,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凤县法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中由被执行人李彦平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林科3195元部分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旭审判员:张晓斌审判员:邵玉君
书记员:孙伟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