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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林科与李彦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凤县执字第00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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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林科。被执行人李彦平。

上列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1)凤县法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195元,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3125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在2013年3月20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缴纳3245元,申请执行人已于当日领取,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凤县法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中由被执行人李彦平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林科3195元部分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旭审判员:张晓斌审判员:邵玉君

书记员:孙伟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