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火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艳红。被告:程元高。
原告黄火财诉被告程元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工资款已交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工资款已交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火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火财负担。
审判员:金建勇
书记员:李熏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