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云根,男,汉族,农民。被告刘帮库,男,成年。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负责人赵晚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喜明,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云根诉被告刘帮库、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云根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云根以需重新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帮库、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云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常云根负担。
审判员:贾长桥
书记员:范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