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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高师与崔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民民初字第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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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师,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凯,男,1987年8月10日岁,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师与被告崔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杜峰

书记员:李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