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新,男,1986年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凯,男,1987年8月10日岁,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与被告崔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杜峰
书记员:李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