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印生,男,1966年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肖雷,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印生与被告肖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杜峰
书记员:李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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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印生,男,1966年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肖雷,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印生与被告肖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杜峰
书记员:李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