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温州。法定代表人朱锦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侨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董岳向,公司董事长。
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2)温乐商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侨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由(2012)温乐执民字第1944号案件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房产移送拍卖并成交,目前执行款尚在分配阶段。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温乐执民字第638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郑建财
书记员:阮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