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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柳庆梅等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南民二初字第001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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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克富,公司负责人。被告:柳庆梅。被告:齐秀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庆梅、齐秀文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柳庆梅所有的皖BXXX**号小型轿车在7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告柳庆梅所有的皖BXXX**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在人民币7万元范围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詹爱东审判员:顾琪代理审判员:黄金生

书记员:刘丽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