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克富,公司负责人。被告:柳庆梅。被告:齐秀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庆梅、齐秀文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柳庆梅所有的皖BXXX**号小型轿车在7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告柳庆梅所有的皖BXXX**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在人民币7万元范围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詹爱东审判员:顾琪代理审判员:黄金生
书记员:刘丽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