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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任军荣、周伯洪与周胜利、徐金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未民宫初字第00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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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任军荣。原告周伯洪,西安西电开关厂员工。被告周胜利。被告徐金凤。委托代理人李敏学,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占辉,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军荣、周伯洪与被告周胜利、徐金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军荣、周伯洪以申请村委会和拆迁办协商处理为由,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军荣、周伯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855元,退还原告2855元。

代理审判员:丁素巧

书记员:张天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