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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陕西翌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罗来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未民一初字第00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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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陕西翌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农资市场****。注册号6101012453920-A。委托代理人付毅,男。被告罗来君,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翌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罗来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翌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翌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翌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25元,余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李涛

书记员:宋玉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