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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江苏汇洋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镇经执字第1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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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苏汇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香山大道**。法定代表人刘佩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樊盼。委托代理人陈宾,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汇洋物流有限公司与樊盼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审理终结。(2013)镇经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樊盼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汇洋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樊盼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镇经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李仁福执行员曹涌执行员万保华

书记员:陆文优

引用法律

《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