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粱炬亮,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俞静,女,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军梅,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出租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友,经理。
粱炬亮、俞静与曾军梅、铜川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出租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的(2013)铜王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调解义务,粱炬亮、俞静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037元。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11月1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粱炬亮、俞静履行支付鉴定费2150元、案件受理费2887元的义务,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执行中,在本院主持下粱炬亮、俞静与曾军梅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5037元,除申请执行之前曾军梅已给付的1000元,还剩余4037元,粱炬亮、俞静同意减免1037元,曾军梅在给付3000元了结此案,双方签字认可。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此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2)铜王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平审判员:常媛媛审判员:郭川
书记员:杨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