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红梅,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郑彩侠,女,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亚军,该公司经理。
上列当事人之间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红梅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60982.4元,案件受理费1423元,鉴定费800元,执行费814元,合计6401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彩侠、西安市临潼区汽车运输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郑彩侠与申请执行人赵红梅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彩侠分别于2013年12月底给付申请执行人赵红梅人民币10000元,2014年3月初给付申请执行人赵红梅人民币50000元,共计人民币60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赵红梅自愿放弃,案件执行费814元由被执行人郑彩侠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65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张华审判员:李万明
书记员:刘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