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卫明,农民。被执行人张学东,农民。被执行人刘国旗,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卫明与被执行人张学东、刘国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5682万元,应执行诉讼费95元,执行费14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马福然审判员:钱海峰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李春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