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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红雁与西安四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新执字第00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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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红雁,女。被执行人西安四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寿北路**。法定代表人雷思朝,该公司经理。

宋红雁与西安四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韩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红雁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四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赔医疗费5387.7元、伙食补助费1320元、营养费880元、护理费4400元、误工费8026.67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伤残赔偿金41468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533.3元、交通费428元、共计84443.67元、诉讼费2212元及鉴定费16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宋红雁于2012年12月26号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新执字第00075号执行案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利平审判员:舒四来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王晓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