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云,男,1975年11月15日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天等镇天宝南路。被执行人梁某益,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天等镇宏魁村。被执行人南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火炬一支路**富达花园。法定代表人蓝某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南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江南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五一中路** 负责人张某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云与被执行人梁某益、南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南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江南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12)天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农绍成代理审判员:许大虎代理审判员:农祖界
书记员:赵维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