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工商托运处。负责人赵云峰,经理。被执行人李良义,男,一九五八年五月五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重化局家属院**。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工商托运处与被执行人李良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2)运盐民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良义银行存款一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良义价值一万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冯海斌执行员王正文执行员陈永峰
书记员:娄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