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广伦,(系受害人之父)。申请执行人刘庆花,(受害人之母)。被执行人彭纪洪,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1)平刑初字第2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内容,我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将已被我院查封的属被执行人彭纪红所有的鲁NJ08X**”号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彭纪红所有的鲁NJ08X**”号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至平邑县人民法院停车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崇钧
书记员:孔祥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