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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广伦、刘庆花与彭纪洪运输合同纠纷扣押执行裁定书

(2011)平执字第1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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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广伦,(系受害人之父)。申请执行人刘庆花,(受害人之母)。被执行人彭纪洪,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1)平刑初字第2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内容,我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将已被我院查封的属被执行人彭纪红所有的鲁NJ08X**”号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彭纪红所有的鲁NJ08X**”号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至平邑县人民法院停车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崇钧

书记员:孔祥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