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石新。1986年1月因犯流氓罪被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89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5年4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05年11月因赌博被罚款三千元;2010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1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双库。2010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1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带华。2009年11月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解亚威。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石新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审被告人谢双库、刘带华、解亚威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甬鄞刑初字第6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丁石新、谢双库、刘带华、解亚威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委派检察员施卫红出庭执行职务,上诉人丁石新、谢双库、刘带华、解亚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贩卖毒品2012年12月初,被告人谢双库与被告人丁石新联系,欲购买大量毒品。被告人丁石新让被告人谢双库与被告人刘带华联系,并将被告人刘带华的手机号码告知被告人谢双库。同月10日晚,被告人谢双库与被告人刘带华电话联系后,约定购买毒品。同月11日,双方电话谈妥,被告人谢双库以12000元购买50克冰毒,被告人谢双库先后将11400元和600元汇入被告人刘带华提供的账户。后被告人刘带华持约50克冰毒,置于宁波市江东区香格里拉酒店对面江边公园的假山石头下,被告人谢双库取得放置的冰毒。同月13日晚,民警在被告人谢双库的租住处江东区金城云庭小区2幢502室查获毒品一包。经鉴定,该包毒品(净重7.097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份。2012年5月,被告人谢双库多次贩卖冰毒给黄某(已判刑),黄某又转手贩卖给他人,其中同月初贩卖给张某一小包冰毒(重约1克),同月16日贩卖给张某、柯某一小包冰毒(重约1克)。同年1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谢双库与杨某甲经事先电话联系,杨某甲至被告人谢双库的租住处江东区金城云庭小区2幢502室,被告人谢双库将一小包冰毒(重约0.4克)以300元卖给杨某甲。同年12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谢双库与刘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刘某至被告人谢双库的租住处江东区金城云庭小区2幢502室,被告人谢双库取出一包冰毒让刘某吸食,刘某吸完后付毒资300元(其中100元系手机充值卡形式支付);同月初的又一天凌晨,被告人谢双库与刘某经事先电话联系,至江东区113医院对面的南苑E家酒店门口处,将一小包冰毒(重约0.5克)以400元卖给刘某。同年12月,被告人解亚威为非法牟利,明知被告人谢双库为贩卖毒品向其借款,仍借款给被告人谢双库,同月11日通过ATM机存入被告人谢双库提供的账户9800元,同日被告人谢双库用该款向被告人刘带华等人购买毒品。同年12月9日,被告人解亚威在宁波银亿环球中心上班时,将一小包冰毒(重约1克)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当场得现金100元,赊欠200元。二、容留他人吸毒2012年12月8日晚、10日晚、12日晚,被告人丁石新在住处宁波市江东区荷池路22号202室内,分别三次提供场所容留刘带华吸食冰毒。2012年12月1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解亚威在宁波市海曙区威斯汀酒店内被抓获;同日17时许,被告人丁石新、刘带华在宁波市江东区荷池路22号202室被抓获;同日晚,被告人谢双库在江东区金城云庭小区2幢306室被抓获。原审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丁石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四千元;二、被告人谢双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三、被告人刘带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四、被告人解亚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暂扣的涉案手机、银行卡、电子秤、吸毒工具均予以没收;暂扣在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禁毒大队的7.0978克毒品予以没收。上诉人丁石新上诉称,其没有贩卖毒品,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量刑改判。上诉人谢双库上诉称:(1)原判认定的第一节事实存在,但其没有贩卖;(2)原判认定的第二、三、四节事实不存在;(3)其有罪供述系被刑讯逼供。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审理,对其量刑改判。上诉人刘带华上诉称,其受丁石新的指使与谢双库进行毒品交易,应系从犯,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对其量刑改判。上诉人解亚威上诉称,谢双库向其借钱并没有说明用于贩卖毒品,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对其量刑改判。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上诉。经审理审理:一、贩卖毒品2012年5月,被告人谢双库多次贩卖冰毒给黄某(已判刑),黄某又转手贩卖给他人,其中同月初贩卖给张某一小包冰毒(重约1克),同月16日贩卖给张某、柯某一小包冰毒(重约1克)。同年1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谢双库与杨某甲经事先电话联系,杨某甲至被告人谢双库的租住处江东区金城云庭小区2幢502室,被告人谢双库将一小包冰毒(重约0.4克)以300元卖给杨某甲。同年12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谢双库与刘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刘某至被告人谢双库的租住处江东区金城云庭小区2幢502室,被告人谢双库取出一包冰毒让刘某吸食,刘某吸完后付毒资300元(其中100元系手机充值卡形式支付);同月初的又一天凌晨,被告人谢双库与刘某经事先电话联系,至江东区113医院对面的南苑E家酒店门口处,将一小包冰毒(重约0.5克)以400元卖给刘某。同年12月初,被告人谢双库与被告人丁石新联系,欲购买大量毒品。被告人丁石新让被告人谢双库与被告人刘带华联系,并将被告人刘带华的手机号码告知被告人谢双库。同月10日晚,被告人谢双库与被告人刘带华电话联系后,约定购买毒品。同月11日,双方电话谈妥,被告人谢双库以12000元购买50克冰毒,被告人谢双库先后将11400元和600元汇入被告人刘带华提供的账户。后被告人刘带华持50克冰毒,置于宁波市江东区香格里拉酒店对面江边公园的假山石头下,被告人谢双库取得放置的冰毒。同月13日晚,民警在被告人谢双库的租住处江东区金城云庭小区2幢306室查获毒品一包。经鉴定,该包毒品(净重7.097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同年12月,被告人解亚威为非法牟利,明知被告人谢双库为贩卖毒品向其借款,仍借款给被告人谢双库,同月11日通过ATM机存入被告人谢双库提供的账户9800元,同日被告人谢双库用该款向上述被告人刘带华等人购买毒品。同年12月9日,被告人解亚威在宁波银亿环球中心上班时,将一小包冰毒(重约1克)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当场得现金100元,赊欠200元。2012年12月1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解亚威在宁波市海曙区威斯汀酒店内被抓获;同日17时许,被告人丁石新、刘带华在宁波市江东区荷池路22号202室被抓获;同日晚,被告人谢双库在江东区金城云庭小区2幢306室被抓获。二、容留他人吸毒2012年12月8日晚、10日晚、12日晚,被告人丁石新在住处宁波市江东区荷池路22号202室内,分别三次提供场所容留刘带华吸食冰毒。以上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刘某、杨某甲、黄某、杨某乙、张某、柯某、陈某、傅某、顾某、应某、马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搜查笔录、称量记录、暂扣物品清单及照片、暂扣款票据、罚没款票据、毒品移交清单、银行账户查询清单、通话记录、通话内容摘要、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上诉人谢双库、刘带华、解亚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概述评判如下:(1)丁石新与刘带华共同贩卖毒品的事实,上诉人刘带华、谢双库均供述在案,且有银行汇款记录、通话内容摘要等证据予以佐证,依法应予认定。根据在案相关证据表明,原判未对丁石新、刘带华区分主从犯,并无不当。谢双库贩卖毒品的事实,有证人黄某、杨某乙、张某、柯某、杨某甲、刘某的证言、上诉人刘带华、解亚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且谢双库亦有供述在案,依法应予认定。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谢双库受到刑讯逼供。在案证据还表明,谢双库与刘带华约定并实施交易完毕的毒品数量为50克,故原判认定该节事实的毒品数量就低认定为不到50克,依据不足。二审对该节事实双方交易毒品的数量变更为50克。故原判对上诉人丁石新、刘带华在有期徒刑七至十五年档次内量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2)谢双库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入毒品,依法应当累计计算毒品犯罪数额。原判第一节事实中,谢双库非法购进毒品50克,加之先前贩毒数量,累计贩毒数量已超过50克。二审对谢双库的贩毒数量变更为超过50克。故原判对上诉人谢双库在七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档次内量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3)解亚威明知谢双库贩卖毒品,仍为其提供资金,有其连续、稳定的供述证实,且有通话内容摘要等证据予以佐证,依法应予认定。综上,上诉人丁石新、谢双库、刘带华、解亚威相关上诉理由或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或与法律的规定相悖,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石新、谢双库、刘带华、解亚威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从事或参与贩卖,上诉人丁石新、刘带华的数量为50克,上诉人谢双库的数量为超过50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丁石新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的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诉人丁石新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在上诉人谢双库、解亚威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谢双库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解亚威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上诉人丁石新、谢双库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刘带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又确有悔罪表现,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因二审对原判认定各上诉人贩卖毒品的数量作了重新认定,故对上诉人丁石新、谢双库、刘带华等人的量刑应当作出调整,但鉴于上诉不加刑刑事处罚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二审对原审判决依法予以维持。各上诉人要求二审量刑轻判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相关出庭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世宇审判员:范波哲代理审判员:王治军
代书记员:曹灵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