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2013年3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辩护人许玉灵。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涛、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许玉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的犯罪工具电子秤、苹果4代手机各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枫
书记员:方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