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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范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汕河法刑初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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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文书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陆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某,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广东省陆河县。2003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河检刑诉字[201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范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范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明其无罪或罪轻的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范某某打电话给吸毒人员彭某,问彭某要不要冰毒。彭某马上到范某某位于陆河县某某镇某某街某某号的小店,向范某某购买了200元(约0.3克)冰毒。另查明,被告人范某某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08年2月14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被告人范某某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陆河县公安局《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的侦破情况及抓获被告人范某某的经过。3、陆河县人民法院(2003)陆河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范某某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证人证言证人彭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有:我当时向范某某买了200元冰毒。2012年9月份的某一天中午12时许,范某某打电话给我说有货到(意思指有“冰毒”卖),并问我要不要,我说要。我们当时在水唇圩范某某的小店里交易,我向他买了200元冰毒。范某某的基本情况是:范某某,男,约30岁,陆河县水唇镇南进村人,身材不高,染红色头发。(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范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主要内容有:彭某向我买过一次200元的冰毒。200元冰毒约有0.3克。2012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我打电话给彭某说有冰毒,问他要不要,他马上就来我店里拿了。我贩卖的冰毒是向陆丰市一个叫“镇长”的人买的,一共跟他买了二次,在陆丰市的霞湖高速路口交易。我曾因强奸罪被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先是在揭阳监狱服刑,2004年被转送到新疆服刑,2008年2月份刑满释放的,是减刑10个月提前释放的。释放的时候,我有拿释放证明书回来,但没有交给水唇派出所。(四)现场勘查笔录陆河县公安局陆公(刑)勘[2012]20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内容为:2012年10月15日8时30分陆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三中队接到陆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王某某报告:2012年9月份的一天,范某某在水唇镇某某街11号贩卖毒品给彭某。要求补充勘查现场。接报后,陆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三中队中队长彭秋琼带领侦查员郑徐腾等人员赶赴现场,于2012年10月15日9时28分到达现场。邀请林志少为现场勘验见证人。勘验检查情况:现场位于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某某镇某某街某某号。现场是三层楼房,座西南向东北。现场的前面是某某街。中心现场位于一楼东南角落。补充现场勘查时,现场已被破坏,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现场勘查于2012年10月15日9时55分结束。现场制图一式二份,拍照片一套。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冰毒一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范某某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范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坦白从宽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的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向他人贩卖毒品一次;2、系累犯;3、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13年9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黄世鹏审判员:陈永凡人民陪审员:罗智雄

书记员:彭丽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