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钦元。2013年8月3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何金松。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钦元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明淼,被告人方钦元及其辩护人何金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钦元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3次可计算重量0.71克,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方钦元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钦元请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钦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诺基亚牌移动电话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慧慧人民陪审员:蔡匡文人民陪审员:李成来
书记员:徐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