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2013年4月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婉贞、代理检察员卢晓、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2次2.3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秦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建议,量刑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意见得当,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四月二日起至二0一四年四月一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移送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姜莉
书记员:周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