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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袁某甲与袁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即民初字第4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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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赡养费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袁某甲。被告袁某乙。委托代理人金京平、黄瑞,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甲诉被告袁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田明武

书记员:宋福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