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甲。被告袁某乙。委托代理人金京平、黄瑞,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甲诉被告袁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田明武
书记员:宋福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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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甲。被告袁某乙。委托代理人金京平、黄瑞,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甲诉被告袁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田明武
书记员:宋福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