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农民,系袁某某之妻。被执行人车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系车某某之夫。
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受理申请人袁某某、刘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洋县人民法院(2011)洋民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车某某、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车某某已将应执行的2000元执行完毕,本案2013年度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本次执行终结。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人袁某某自愿承担。本裁定自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雷崇理
书记员:张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